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8387号之一
原告:****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48号华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米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泽华、吴亦彬,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保亿中心2幢2603-26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海燕。
被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腾飞路9号创投大厦3602室。
法定代表人:杜建军。
原告****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元、保全费442.97元,合计871.97元,由****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哲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