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圣比和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民初762号
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腾飞路9号创投大厦3602。
法定代表人:杜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笑、曾力,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一般授权。
被告:个旧圣比和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八号洞灯泡厂内。
法定代表人:张**伟。
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个旧圣比和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4810元,减半收取152405元,退还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2405元。
审判长  曾国忠
审判员  薛少倩
审判员  杨海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邹健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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