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民终18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精配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34号402E**05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厦门精配软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20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