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管民初字第815号
原告郑州文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辛高飞,男,26岁,汉族。
被告河南方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江坤,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东区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连江涛,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文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辛高飞、河南方浩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东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文睿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文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文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时满良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