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洧拆迁有限公司

北京兴洧拆迁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群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5991号
原告:北京兴洧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行政街********。
法定代表人:王金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鹏,北京市博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群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丽园****楼**商业06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胡海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北京矩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宇,北京矩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兴洧拆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群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兴洧拆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交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兴洧拆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章平
书 记 员 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