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13219号
申请人:安利马赫垂直输送设备(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马桥工业坊1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55800327。
法定代表人:严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怡佳,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襄阳立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9号汉北孵化园13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58101568N。
法定代表人:樊文俊。
被申请人:***,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申请人安利马赫垂直输送设备(常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襄阳立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利马赫垂直输送设备(常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襄阳立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利马赫垂直输送设备(常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襄阳立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5万元,或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