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利马赫垂直输送设备(常熟)有限公司

苏州市冯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利马赫垂直输送设备(常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472号
原告:苏州市冯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漕湖街道由巷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利马赫垂直输送设备(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马桥工业坊1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严毅。
本院在审理苏州市冯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利马赫垂直输送设备(常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冯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冯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冯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86元,由原告苏州市冯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