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利马赫垂直输送设备(常熟)有限公司

安利马赫垂直输送设备(常熟)有限公司与襄阳立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1民初13219号
原告:安利马赫垂直输送设备(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开发区马桥工业坊1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严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丹,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怡佳,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襄阳立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9号汉北孵化园1305房。
法定代表人:周莲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进,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成,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进,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利马赫垂直输送设备(常熟)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立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被告襄阳立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苏0581民初132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襄阳立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5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利马赫垂直输送设备(常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丹,被告襄阳立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芦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利马赫垂直输送设备(常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襄阳立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1151000元;2、判令被告***对被告一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6月11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载明被告向原告购买U-lift施工升降机6台,每台价格为330000元人民币,合同总价款为1980000元人民币。合同生效后10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每台2万元作为定金,货物发货之前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每台货物112000元的提货款,每台货物剩余总金额为人民币198000元分十二期等额支付。但是,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原告经过多次催讨,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在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货款20万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货款10万元,但是到目前为止尚结欠到期款项1049833.34元,未到期货款101166.66元。被告一是个人公司,故根据公司法规定,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襄阳立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辩称,认可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但原告提供的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被告在使用过程中被业务单位予以了罚款,总金额为357560元。
被告***辩称,被告虽是公司唯一股东,但只是作为公司副总签订本协议,属于职务行为,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11日,原告安利马赫垂直输送设备(常熟)有限公司(卖方)与被告襄阳立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方)订立《合同》(含质保条款),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6台U-lift施工升降机,每台单价330000元,合同总价为1980000元。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10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每台20000元作为定金;货物发货之前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每台112000元的提货款;货物出厂之后,被告应在每月26日前分十二期等额支付剩余货款。合同订立后,原告陆续完成升降机的发货,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的节点付款,现余欠货款1151000元。
另查明,襄阳立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变更为自然人独资企业,变更后唯一股东为***。
审理中,被告提出因原告提供的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被告在使用过程中被业务单位罚款357560元,要求在原告主张的货款中予以扣减。后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另案处理。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合同、付款承诺书;被告提供的租赁合同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安利马赫垂直输送设备(常熟)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立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受领原告交付的货物,应支付对价。现被告襄阳立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安利马赫垂直输送设备(常熟)有限公司货款1151000元,被告并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能按约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作继续履行。被告襄阳立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提出的有关质量异议,因已明确另案处理,本案不再理涉。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襄阳立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利马赫垂直输送设备(常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5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对被告襄阳立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款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59元,由被告襄阳立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先行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蒋君伟
人民陪审员  钱惠芬
人民陪审员  徐金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邵雪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