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24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利***直输送设备(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马桥工业坊1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严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晓丹,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佳霖,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德江县逆风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玉水办事处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杨彬,执行董事。
安利***直输送设备(常熟)有限公司与德江县逆风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120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德江县逆风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利***直输送设备(常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9万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29万元,款由双方自行交接。二、若被告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若被告有任一期未能按期足额支付,需加付2万元违约金,原告可就被告所欠货款59万元中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捺印后立即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370元,由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46837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5月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0年4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
3、2020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
4、2020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系对其程序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20)苏0581执2470号执行案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允枫
审判员 吕军鹏
审判员 陆大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