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利马赫垂直输送设备(常熟)有限公司

安利某某直输送设备(常熟)有限公司、深圳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7077号之一
原告:安利***直输送设备(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马桥工业坊**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斐颢,江苏奚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江苏奚凤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石厦社区福民路**众孚大厦幸福阁幸运阁幸福阁6C。
法定代表人:羊永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利***直输送设备(常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安利***直输送设备(常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利***直输送设备(常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02元,由原告安利***直输送设备(常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建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