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福瑞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泰豪福瑞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福瑞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4民初434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泰豪福瑞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沈阳福瑞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郑长全。
泰豪福瑞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诉沈阳福瑞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辽0114民初43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13936.08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福瑞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13936.0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肇一畅
人民陪审员周巍
人民陪审员闫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