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福瑞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泰豪福瑞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福瑞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4民初4340号
申请人:泰豪福瑞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沈阳福瑞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郑长全。
申请人泰豪福瑞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福瑞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给付货款4136476.86元并支付利息877459.22(暂计至起诉之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13936.08元或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为其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沈阳福瑞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13936.08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三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肇一畅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