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福瑞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福瑞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大连宏锦程发电机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1)辽0114执273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福瑞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沈阳市和平区北五经街17号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锦程发电机组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110715507552,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九区268#18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张涌,居民身份证号码: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沈阳福瑞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锦程发电机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马宏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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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张续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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