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福瑞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福瑞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锦程发电机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114执2730-5号
沈阳福瑞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锦程发电机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8条/第50条规定,请协助执行。
执行员  马宏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续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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