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会展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1060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9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会展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