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欣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欣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终5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杨,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姣,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欣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3号恒兴广场A区2402、2403室。
法定代表人:代啟峰,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欣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6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董江宁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颖
书记员李丽莎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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