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执6322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龙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第**,组织机构代码:065634207。
法定代表人:徐春仙。
被执行人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达路****楼****织机构代码:MA2E5A2J6。
法定代表人:邢天伦。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龙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浙0702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72993.65元及利息,已到位0元,诉讼费2187元、执行费2975元已到位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已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查询,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天伦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702执63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志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邵夏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