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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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破申37号
申请人:***,女,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申请人: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达路369号1#楼1层B7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邢天伦。
2021年8月27日,***以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20)浙0702民初29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要求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于同年9月7日通知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经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浙江慧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地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等。2020年4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经审理,本院作出(2020)浙0702民初299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周晓于2020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14000元,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因周晓、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金华市婺城区,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在执行阶段经调查,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以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要求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向本院申请对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应岚
审判员傅聪颖
审判员施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汤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