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宏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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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02执1379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宏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临江东路898号1#楼712室,组织机构代码MA28DPCG4。
法定代表人:苏兵兰。
被执行人: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达路369号1#楼1层B7室,组织机构代码MA2E5A2J6。
法定代表人:邢天伦。
被执行人:周晓,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宏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周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浙0702民初10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55893.99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周晓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周晓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被执行人持有股权的公司已被吊销;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车辆已达报废标准,×××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已由(2020)浙0702执5390号案件移送破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周晓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晓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1000元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移动微法院或短信、电话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02执13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伟良
审判员朱志福
审判员于颖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施紫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