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龙正商贸有限公司、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执6321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龙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第**,组织机构代码:065634207。

法定代表人:徐春仙。

被执行人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达路****楼****织机构代码:MA2E5A2J6。

法定代表人:邢天伦。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龙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浙0702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79376.59元及利息,已到位0元,诉讼费3036元、执行费4673元已到位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查询,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G9××××的车辆,因车辆未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G2××××车辆已达报废标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天伦、**限制高消费,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702执63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新贵

审 判 员 陈高明

审 判 员 于 颖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邵夏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