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执539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05月14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达路****楼****,组织机构代码:MA2E5A2J6。
法定代表人:邢天伦。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金华市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浙0702民初29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已到位0元,诉讼费2375元、执行费3110元已到位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查询,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G9××××的车辆,因车辆未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罚款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天伦予以限制高消费。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将被执行人金华市慧力建设有限公司移送破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702执53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新贵
审 判 员 陈高明
审 判 员 于 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邵夏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