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1511号之一
申请人:开封市第九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671652042J。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开封市。
被申请人:杞县湖岗乡卫生院。
统一信用代码:124102214164469703。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省杞县。
申请人开封市第九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杞县湖岗乡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杞县湖岗乡卫生院名下银行存款3090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开封市第九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杞县湖岗乡卫生院名下银行存款3090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