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第九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第九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杞县湖岗乡卫生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291民初1511号 原告:开封市第九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润达大厦1-2层B3、B4号。 统一信用代码:9141021167165204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59年10月11日生,住址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杞县湖岗乡卫生院。 住所地:河南省杞县湖岗乡湖岗村。 统一信用代码:124102214164469703。 法定代表人:***,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开封市第九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杞县湖岗乡卫生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杞县湖岗乡卫生院支付原告剩余设计费23771.48元及逾期违约金7131.4元(23771.48元的30%),合计30902.9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5日,原告开封市第九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杞县湖岗乡卫生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负责为杞县湖岗乡卫生院提供施工图设计,在合同中约定,设计项目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用等事项;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在协议签订后,完成施工图、方案设计图等图纸并如约交付给被告,完成了交付图纸义务,已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却未按合同完全履行合同中约定支付全部设计费,已分次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共3万元;经双方对账,至今为止,剩余设计费23771.48元未向原告支付,被告于2020年1月2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多次给被告催要尾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杞县湖岗乡卫生院辩称,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是真实的。因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显示的23771.48元系微信转账之类的证据,代理人需向被告法定代表人核实后予以认可。对违约金不应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对违约部分没有约定,所以违约金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河南开封杞县湖岗乡卫生院住院工程的效果图及施工图设计,设计费为53771.48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10000元,提取施工图时支付43771.48元,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时,被告已支付1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0年12月19日支付10000元。2020年1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图纸已取走,欠设计费43771.48元。被告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6月9日以微信的方式支付5000元,2021年9月27日以微信的方式支付5000元。以上共计支付设计费30000元,剩余23771.48元为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欠条、微信记录截屏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认购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提供了设计图纸,履行了交付义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设计费用,未按约定支付设计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用23771.48元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双方虽有约定,但约定过高,本院酌定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原告该项诉求超出本院认定部分,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杞县湖岗乡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开封市第九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3771.48元及违约金(以43771.4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以33771.4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以28771.48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以23771.48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开封市第九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97.15元,保全费329.03元,合计526.18元,由被告杞县湖岗乡卫生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