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4民初4759号
原告:河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真阳镇南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阳县真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正阳县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真阳镇南环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正阳县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的(2022)豫1724民初475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印有误,应予以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民事判决书中的“河南省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均补正为“河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该民事判决书中的“***”,现均补正为“***”。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