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4民初39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广茂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经申请人申请并提供担保,我院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2023)鲁0724财保8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1387.0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后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广茂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1387.08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