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光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区沐晨建材经营部、江苏鑫光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4民初760号之二 原告:**区沐晨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4MA7DC8BB9R,住所地泰州市**区溱潼镇夏北村洗马沟北路19号。 经营者:***,女,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鑫光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WXB3C52,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2-98号2幢102室、1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原告**区沐晨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鑫光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区沐晨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区沐晨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6元,减半收取计1663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