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4民初760号之二
原告:**区沐晨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4MA7DC8BB9R,住所地泰州市**区溱潼镇夏北村洗马沟北路19号。
经营者:***,女,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鑫光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WXB3C52,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2-98号2幢102室、1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原告**区沐晨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鑫光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区沐晨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区沐晨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6元,减半收取计1663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