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1民初2153号
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湖头村聚业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女埠街道上街新区。
法定代表人:龚福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2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