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783民初1026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强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丹萍
法官助理 杜聪聪
书 记 员 郑晓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