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7645号
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湖头村聚业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3年11月3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男,汉族,1983年2月26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第三人:***,男,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