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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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4民初7966号之一
原告:金华市城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湖头村聚业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康市永银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方岩镇圆梦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受理原告金华市城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永银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华市城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城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城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