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徽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浩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徽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8952号
原告:上海浩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于兆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明,上海青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徽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长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马祥,男。
原告上海浩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徽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浩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浩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浩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周星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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