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2107号
原告:上海日添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正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连祥,男。
被告:李野,男,199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上海徽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华,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慧,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日添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野、被告上海徽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以收到被告上海徽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款人民币5,6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日添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王 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施海群
书 记 员 施海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