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640号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4501弄2号-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悦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11号191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市和尔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北京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悦置业(上海)有限公司、南通市和尔美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