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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悦置业(上海)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640号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4501弄2号-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悦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11号191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市和尔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北京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悦置业(上海)有限公司、南通市和尔美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