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有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有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5867号之二
原告:四川有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汇源北路324号附18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曹文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红,泰安岱岳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村。
法定代表人:冯立彬,该村村主任。
原告四川有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有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有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春晓
书 记 员  李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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