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荣硕置业有限公司

南昌精标标识有限公司与江西荣硕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05民初489号
原告:南昌精标标识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XXX号冶金大院内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办公楼X楼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荣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竹山路X号金顺大厦四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昌精标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荣硕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南昌精标标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精标标识有限公司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荣硕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精标标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25元,由原告南昌精标标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翔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何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