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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235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6年3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寅萍,女,汉族,系原告***之妻。
被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岭北四路299号联泰梧桐庄园二期1#-1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09244732Q。
负责人:朱道茂,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春华,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辉,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西荣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竹山路8号金顺大厦四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78787719M。
法定代表人:刘中存,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第三人江西荣硕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宋旺龙
人民陪审员  陈丽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素莹
书 记 员  刘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