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235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6年3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寅萍,女,汉族,系原告***之妻。
被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岭北四路299号联泰梧桐庄园二期1#-1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09244732Q。
负责人:朱道茂,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春华,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辉,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西荣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竹山路8号金顺大厦四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78787719M。
法定代表人:刘中存,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第三人江西荣硕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宋旺龙
人民陪审员 陈丽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素莹
书 记 员 刘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