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民终1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其昂,北京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凯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1501。
法定代表人:罗芳,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黑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绵江路**赣州中央城**楼**商业
法定代表人:蔡茵茵,系公司副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西荣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竹山路**金顺大厦****v>
法定代表人:刘中存,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赣州凯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江西黑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西荣硕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9)赣0702民初6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72元,减半收取173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沈象筠
审 判 员 宋玉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甘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