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20045号之一
原告:苏州领创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中华园西路18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684466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靳峰,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菖南县。
被告:江苏诺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狮子山居委会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52467629A。
原告苏州领创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靳峰、***、江苏诺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领创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6元,减半收取943元,由原告苏州领创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