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6895号
原告:**有,男,195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琴,河北燕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正红,河北燕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跃平,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陈超,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陈飞,男,194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被告:***,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告:北京影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凉水河路1号院2号楼4层404。
法定代表人:陈松,经理。
原告**有与被告陈飞、邓跃平、陈超、***、北京影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有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5000元,由**有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杜春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商游丽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