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影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有与北京影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180号之一
申请人:**有,男,195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琴,河北燕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正红,河北燕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邓跃平,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陈超,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男,194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被申请人:陈家豪,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申请人:北京影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凉水河路**院**楼**404。
法定代表人:陈松,经理。
**有诉邓跃平、陈超、**、陈家豪、北京影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京0114财保1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邓跃平、陈超、**、陈家豪、北京影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有申请解除上述保全,该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邓跃平、陈超、**、陈家豪、北京影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春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商游丽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