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财保180号
申请人:**有,男,195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琴,河北燕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正红,河北燕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邓跃平,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陈超,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男,194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被申请人:***,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申请人:北京影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凉水河路1号院2号楼4层404。
法定代表人:陈松,经理。
**有诉邓跃平、陈超、**、***、北京影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有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邓跃平、陈超、**、***、北京影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10182003901192733020,保险金额2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邓跃平、陈超、**、***、北京影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春龙
二○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商游丽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