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辉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浦泉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恒辉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434号
原告:南京浦泉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老山林场平坦分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浦口区汤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民,南京市浦口区汤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恒辉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漯河市燕山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罗德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浦泉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恒辉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南京浦泉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浦泉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浦泉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2元减半收取2346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16元,由原告南京浦泉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俞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