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104民初1913号
原告:河南恒辉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燕山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罗德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翱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神州路中段(人民路与神州路交叉口南20米路东)。
被告: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9号院。
被告: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人民路与神州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恒辉电力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郑市翱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恒辉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恒辉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河南恒辉电力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