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辉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河南恒辉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安泰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04民初5030号
原告:河南恒辉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燕山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安泰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南乐县昌州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魏广振。
原告河南恒辉电力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安泰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恒辉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河南恒辉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元月十五日
书记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