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辉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河南恒辉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81民初214号
原告:河南恒辉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燕山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173355972。
法定代表人:罗德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全红,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银杏路银杏国际花园7号楼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17736758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恒辉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恒辉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3元,减半收取1281.5元,由原告河南恒辉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余飞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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