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神雕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合肥市神雕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合肥河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辖终5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神雕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园区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河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合肥市神雕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因修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2民初11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合肥市神雕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协议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该协议的实际签订地并非是青岛市崂山区而是合肥市,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合肥市,协议的实际履行地也在合肥市。青岛市崂山区不是与本案有任何实际联系的地点。本案应适用法定条款,由原审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或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修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设备维修、保养协议书》已注明,签约地点为青岛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协议第九条还约定,若出现争议或财产权益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鉴
审判员*松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