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神雕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合肥市神雕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22民初4431号
申请人:合肥市神雕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肥东经济开发区公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升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华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联合路与团结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市神雕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华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其所有的位于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公园路南土地使用权一宗(权证字号:东国用(2012)第2746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博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合肥市神雕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公园路南土地使用权一宗(权证字号:东国用(2012)第2746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