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22民初1297号
本院在审理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与合肥市神雕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安徽荣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为国
法官助理夏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