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447号
原告:***,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合肥市神雕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园区公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1996092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合肥市神雕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立案受理,***于2021年1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