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联热科工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邦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联热科工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6财保47号
申请人:河南邦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6号2幢14层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PD712W。
法定代表人:毛玉枝,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玉清、张丹,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中联热科工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中原西路与京城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3号楼西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24388573。
法定代表人:付章玉,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邦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中联热科工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邦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联热科工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棋源路支行的23.4493万元(账号:91×××88)、及交通银行郑州荥阳支行的50万(账号:411899991010004646945)。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函(保单号:6615492021410182000634)做担保,承担保全错误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避免权益受到侵害,保证该案诉讼后顺利执行,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正当,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联热科工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棋源路支行的23.4493万元(账号:91×××88)、及交通银行郑州荥阳支行的50万(账号:411899991010004646945)。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受理费4192.07元,由申请人河南邦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为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彦兆